(吉隆坡5日讯)教育部长法迪娜强调,仅有校长或授权的老师,在遵守《1959年教学条规(学校纪律)》严格准则,才能鞭打学生。
她表示,现行法律并未赋予家长或公众权力,对犯错学生采取包括鞭打在内的体罚。
她解释,2003年发布的教育通令关于老师鞭打学生的权限,鞭打不应该在公共场所或学校集会进行,而且不能对女学生施行。
“鞭罚是对犯下包括霸凌在内严重行为的学生,作为惩罚的方式之一,但这种惩罚的目的不是虐待,而是作为一种教育方法,引导和约束学生,使他们能够理解其行为的后果。”
“鞭打学生只能按照既定的指南,并由获得授权的一方进行。教育部也强调,采取建设性的教育方式,如指导、辅导和强化道德价值观,是塑造学生道德和正直人格的更有效方法。”
法迪娜在国会书面答复国盟尤仑国会议员阿都甘尼提问,关于教育部是否允许受欺凌学生的亲属,在学校晨会时鞭打欺凌者时,这样答复。
她补充,教育部认为,处理涉及学生的纪律问题,更有效方法是加强学校和家长之间的沟通。
“教育部始终致力于确保学校纪律,符合强调品德养成的教育政策。我们呼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学校环境安全、良好、和谐,培养出有纪律、有责任感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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