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 8日讯)财政部副部长林慧英宣布,所有宗教组织所收到的捐款或奉献,一律无需开电子发票(e-Invoice),除非有关组织已获得如《所得税法令》第44(6)条文下的免税资格。
林慧英今日在面子书撰文指出,她非常理解人民在这一课题上表达的担忧与疑虑,因此在经过多轮与宗教团体和组织的交流后,财政部决定作出上述调整。
“所有宗教组织所收到的捐款,一律无需开电子发票,除非有关组织已获得如《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4(6)条文下的免税资格。”
根据林慧英在贴文中上传的常见问答,所有专门为宗教礼拜或促进宗教发展而设的宗教机构或组织、以及任何个人收到不属于《1967年所得税法令》免税规定的捐款或资助,都将被豁免落实电子发票政策;而这一规定也将不时作出检讨与更新。
然而,若是经1967年所得税法令(包括第44(6)、第44(6B)、第44(11B)、第44(11C)、以及第44(11D)条文)下获批的宗教机构、组织或基金;以及经该法令第34(6)(h)条文下获得批准的慈善机构或社区项目,则需要就收到的捐赠开具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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