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8日讯)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副部长林慧英澄清,她日前在国会下议院所提及的堕胎课题,并非指所有堕胎行为均属违法,并表示在某些条件下,堕胎属合法。
她今日发文告表示,根据《刑事法典》第312条文至第316条文,堕胎本质上属于刑事犯罪。然而,第312条文中明确规定例外情况。
“该例外允许根据《1971年医药法令》注册的执业医师,如果出于善意认定,如果孕妇继续妊娠可危及生命,或对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则可以终止妊娠。在这种情况下,流产是合法的。”
她指出,之所以产生误解,是因为她在7月6日国会下议院会议上回答伊党甲抛峇底国会议员西蒂玛丝杜拉的附加问题时,没有明确提及《刑事法典》第312条文所规定的例外条文。
“我的言论是指针对附加问题,即全国提供非法堕胎服务的诊所数量。”
她强调,相关回应无意否定法律对堕胎的规定以及例外情况,而外界对其回应的误解,可能源自不同角度的解读,以及部分新闻标题未能完整反映当时的内容。
“我和妇女部始终尊重并认可我国现行的法律架构。 ”
昨日,两家非政府组织敦促林慧英澄清关于我国堕胎法律的言论。
大马生育权利倡导联盟及妇女援助组织表示,林慧英的言论可能会令公众及医护人员产生混淆,并可能使有需要的女性因困惑而不敢寻求医疗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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