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拿督阿克达达希尔是在被告依泽伊芬依柏(33岁),在无法提呈合理的解释下,作出上述判决。
站在被告栏内的被告依泽伊芬依柏,在法官宣布判决后,目无表情接受有关判决。
在审讯过程中,阿克达说被告在法庭上的供证,与警方记录的口供有明显差异。
“在仔细检查证人的口供之后,与被告的口供相交之下,我更相信证人所提供的口供。同时,我也满意副检察司成功证明被告有罪,因此裁决被告死刑。”
被告是在2011年10月23日晚上11时30分,位于吉隆坡国际机场抵达大厅第三楼的行李认领处,被搜出携有毒品。
他是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条(B)以及39条(B2)下被控,若罪成将被判处死刑。
当时,控方传召了4名证人前来录口供,而辩方则传召一名证人。
当时,负责此案的副检察司是伊斯娃汤尼,而被告的代表律师是威斯瓦纳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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