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丹易迪被控在4月18日晚上8时30分,闯入武吉加里尔的斯里加里尔第一期住宅区的某个单位,企图干案。他是在刑事法典448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最高刑罚是坐牢3年及罚款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至于第二项控状,则是被告没有合法入境证件,因此在1959/63年《移民法令》第6(1)(c)条文(2002年修正),以及在第6(3)条纹下同时被控,罪成最高刑罚是罚款高达1万令吉、坐牢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及鞭笞。
副检查司拉雅诺戴安娜要求法官依据被告的行为,作出同等的判决,让被告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另一方面,推事庭今日也提控一名私藏自制气枪的印尼籍保安员,惟他不认罪。被告阿兹米阿都哈林(32岁)是在1960年《军火法令》第36(1)条文被控,一旦罪成最高可罚款5000令吉及监禁1年,或两者兼施。
被告被控在蕉赖干下一宗抢劫金店案件,推事艾拉沙丽曼裁定7月3日为此案过堂。
不过,被告今日却承认是在没有合法证件下,非法入境我国。就此控状,他认罪,推事裁决他需坐牢5个月,刑罚从被捕的4月8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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