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是于今日在1956年国民登记法令(2007年修正)第25(1)(e)条文被控。
控状指他们在上述日期,早上7时至晚上11时30分,涉嫌盗用大马卡及拥有假大马卡,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3年监禁或罚款2万令吉。
无法缴付监5个月
22名被告在庭上以家庭负担为由,以及操行良好无案底而求情最低罚款,推事较后判决每人罚款5000令吉,无法缴付者,则须监禁5个月。
另外,多名被告的亲友留守在法庭外,甫见被告被扣押出庭,即刻送上食物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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