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阿兹曼,是在今日聆听此案副检查司万沙哈鲁丁,以及被告周祥志(译名,45岁)的代表律师拿督哈聂夫及阿米鲁的陈词后,做出驳回上诉的裁决。
莫哈末阿兹曼表示,高庭审查后发觉推事庭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因此驳回被告的上诉,无论如何,推事庭已修改有关判决,让被告的刑罚可以同期执行。
今年2月17日,推事庭法官阿兹华尼达裁决被告两项非法拥有军火的罪名成立,在非法拥枪的罪名下被判监禁10年及6下鞭笞,而非法拥有子弹则判监禁4年。两项刑罚同期执行,由被告被捕的日期,即2013年7月30日开始算起。
被告是于2013年8月3日,在十五碑士古度路的蒂沙公寓,被发现在B-15-2单位的邮箱内,藏有1把手枪及4枚子弹。
首项非法拥枪的罪行,抵触1971年军火增刑法令第8条文,罪成将被判最高监禁14年及不少于6下鞭笞。至于非法拥有子弹的罪行,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罪成可判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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