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重复持续开枪
邱秀琼是于今日在宣读判词时指出,证据显示警察是向诺丽占所乘坐的轿车开枪,而不是他们所辩称的“朝天开枪”,而现场所寻获的16颗子弹,显示事发时警方“重复及持续开枪”,不是自卫的行为。
她说,就算是全国警察总长的警察标准作业程序第3及4条例,也仅允许警方在民众或警察面对“可能致死或严重受伤的危险”时开枪。
“我发现,没有证据显示涉案的警察,他们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法官裁决,诺丽占获得31万8326令吉的赔偿,包括20万令吉惩罚性赔偿、5万令吉伤痛普通赔偿、5万令吉不当攻击及伤害赔偿以及1万8326的医疗特别赔偿。
提醒须妥当执行
与此同时,她强调,法庭是基于此案涉及民众利益,而判决答辩方须做出20万令吉的惩罚性赔偿,以提醒执法当局须妥当地执行本身的职责。
诺丽占是于2012年10月入禀法庭,起诉警方在第二中环公路违法枪伤她,她将伍长莫哈末费道斯、冼都警区主任、全国警察总长及大马政府列为答辩方。
诺丽占于2009年10月30日凌晨,与3名友人共乘车辆,却遭警方开枪拦截而险些丧命。
她当时身中5枪,其中一枪击中手骨导致右手永久残废,另一枪则击中接近心脏的部位。
诺丽占于2009年11月11日报警,指控答辩方不当攻击及伤害。
此外,邱秀琼也在宣判时斥责警方未开档调查诺丽占的投报,查案官甚至在法庭上供证时指出,警方是否开档调查,“胥视警方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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