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3日讯)巴口石膏工友强奸巫裔女童案,法官以案件涉及公众利益,属于严重罪行,宣判现年30岁的被告谢宗业(译音)罪名成立,监禁53年及20下鞭笞。
被告在此案被控5项罪名,包括强奸、口交及鸡奸、致伤儿童。法官谕令其中2项口交刑期同时执行,但与强奸、掳拐及自愿致伤的刑期分开执行,意味著被告需坐牢43年及打20鞭。
案件是于今日上午,在麻坡第三地庭作出判决,承审法官为罗斯嘉娜雅蒂,主控官为雅米拉,辩方律师为李汉渊。
雅米拉认为,由于被告不肯认罪,导致法庭必须花费很长的时间进行审讯。
给女童留下阴影
她说,受害者只是一名8岁的女童,年纪小小就受到如此残酷的伤害,对自身的心灵及尊严,带来不可磨灭的伤痛,同时留下阴影。
雅米拉在庭上针对判决陈词时一度哽咽,同时要求法官给予被告,判处较重的刑罚。
李汉渊在陈词求情时表示,被告在案发当天,曾服用冰毒,扣留期间配合警方调查,此外,被告没前科记录。
“女童在供证时,曾提到被告有向她认错,还拍打自己的额头表示有悔意,还把刀子交给女童,要女童刺伤他。”
另一方面,李汉渊对雅米拉提出被告不肯认罪,导致法庭必须费很长的时间进行审讯的说法作出反驳,他认为,被告有权利选择认罪或不认罪。
他说,法庭在作出判决时,不应该以主控官情绪化的陈词内容进行考量。
属于严重罪行
罗斯嘉娜雅蒂聆听控辩双方陈词后,认为案件涉及公众利益,属于严重罪行,对原告及家人带来伤害。
她表示,被告在证人栏自辩时,讲述有关撞伤女童的供词,无法对原告及医生的证词挑起任何疑点。
法官较后宣判被告掳拐儿童(第367条文)、口交及鸡奸(第377C条文)、强奸(376(2)(e)条文)及以危险器具致伤儿童(第324条文)5条罪状罪名成立。
被告在掳拐儿童罪名下被判监禁5年,两次口交罪下被判监禁20年及10下鞭笞,强奸罪名下监禁25年及10下鞭笞,危险器具罪名下致伤女童监禁3年,共监禁53年20下鞭笞。
谢宗业被控于2014年1月28日,下午2时在武吉巴西罗弄加法掳拐巫裔女童努鲁艾莎。下午2时30分及2时50分,于峇吉里8英里半的油棕园,在车里强迫女童口交及鸡奸;下午3时强奸女童;下午2时至2时30分,以危险器具致伤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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