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0日讯)联邦法院今日谕令包括3名国会议员在内的7造,须在挑战《和平集会法令》是否违宪之前,就各自参与街头示威的罪名回到地庭面对审讯。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为首的五司,谕令这7人返回地庭接受审讯,而控方必须证明他们参与及主办街头示威集会。
这7人分别为学运分子阿当阿里、公正党最高理事莫哈末法利兹、净选盟2.0主席玛丽亚陈和秘书处成员曼迪星、人民公正党峇央峇鲁国会议员沈志勤、古晋国会议员张健仁及实旦宾国会议员陈国彬。他们因参与“抗争到底”集会及“净选盟4.0集会”而被提控。
敦阿里芬指出,在还没有确认这7人是否被冠上“参与街头示威”的罪名之前,他们没有挑战《和平集会法令》的必要,因为若地庭宣判他们罪名不成立,则根本不需要进一步到联邦法院挑战该法令。
“对我来说,这是个理论上的问题。回到地庭让控方证明他们真的参与有关街头集会,再来(联邦法院)这里。我们将给予他们合理辩解的机会,我并没有认为他们已经被定罪。”
“若地庭当庭释放他们,那就没有挑战的必要了。”
他说,一旦地庭作出相关判决,这7人便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要进一步把有关法令带到联邦法院进行挑战。
无论如何,敦阿里芬并没有就该法令是否违宪一事发表任何声明或做出决定。
这7人被指参与去年2月28日在吉隆坡十合广场和3月28日敦霹雳路主办的“抗争到底”集会,以及8月29日在砂劳越古晋主办的“净选盟4.0集会”,抵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4(2)(c)条文,一旦罪成,可在4(3)(c)条文下被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他们皆不认罪。
高庭司法专员拿督诺哈山已在今年8月8日批准7人将街头示威所涉及的联邦宪法课题带上联邦法院,他们挑战《和平集会法令》第4(1)(c)、4(2)(c)及4(3)条文抵触《联邦宪法》第10(1)(a)、10(1)及10(2)条款,即言论自由及和平集会的权利。
张健仁及陈国彬的代表律师哥宾星在陈词时,要求法院就有关法令是否违宪一事直接做出决定,惟,有关说词被副检察官阿旺阿玛达加雅驳回。
除了敦阿里芬之外,另外4司分别为丹斯里理查马拉尊、丹斯里阿末马洛、丹斯里哈山和拿督峇里雅尤索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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