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7日讯)两年前在湖内住家弑母的42岁华裔男子,今日在槟城高庭获判无罪释放,而法庭接纳辩方提出的精神失常证据,裁定被告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法辨识自身行为的对错与违法性。
不过,法庭也谕令,被告仍须继续扣留在霹雳州乌鲁近打幸福医院,直至槟州元首作出进一步指示。
根据网媒《自由今日大马》报导,高庭法官阿兹占裁定,42岁的孙永文(译音)于2024年6月15日下午5时47分,在湖内Alor Vista组屋单位内杀害67岁母亲蔡亚珍(译音)的罪名不成立,被告原本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监禁30年至40年及至少鞭笞12下。
法官同时援引刑事法典第348条文,谕令将被告送往幸福医院接受安全扣留。
阿兹占指出,法庭必须确认被告犯案时,是否因精神失常而无法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或无法知道相关行为属错误及违法,而辩方已成功根据刑事法典第84条文,证明被告案发时处于精神失常状态。
他说,法庭接纳精神科证据,即被告在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以致精神状态受到影响。
辩方指出,被告自2022年底开始已有精神病史,并曾入住精神病房接受治疗。
据悉,被告曾出现幻觉及被害妄想,包括听见声音,并认为家人憎恨他或企图伤害他。
案发后主动要求报警
阿兹占也指出,被告案发后并未试图隐瞒事件,亦没有清洗血迹、销毁证据或藏匿沾血物品,被告反而主动致电兄长,坦承自己杀害母亲,并要求对方报警将其逮捕。
辩方认为,这种行为与一般明知犯下罪行并企图逃避刑责者的行为并不一致。
不过,由于法庭认定被告确实作出导致死者死亡的行为,因此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48条文,谕令将其安全扣留在精神病院。
根据相关程序,有关裁决及扣留安排须呈报槟州元首,以决定是否继续将被告关押于精神病院。
此案主控官为副检察司诺鲁凯里亚达哈兰;被告则由律师Y安峇南丹、A沙利尼及G贾穆内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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