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3日讯)一名华裔女子3年前被控贩毒,惟控方未能证明表面罪证成立,麻坡高庭今日裁定被告表罪不成立,当庭宣判无罪释放。
被告杨瑞梅(译音,38岁)被控于2023年4月17日,晚上8时许,在峇株巴辖永平南方花园的一间住家,贩运177克冰毒。
被告是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下被控,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
高庭司法专员卡尔万星在判词中指出,警员证人供词不一致,加上扣押毒品在保管过程中有无法解释的情形,削弱了控方证据的可信度。
卡尔万星表示,控方指控被告是在住家外手持毒品被捕,但控方自身的证据却引发严重质疑,无法可靠证实随后呈堂的毒品就是从被告身上搜出者。
他指出,案发当日凌晨约2时30分曾出现未获解释的“第二次逮捕”,控方既未能澄清被告在这段期间身在何处,也未能充分交代已故逮捕行动警官如何保管证物。
他补充,主要突击警官的去世以及现场缺乏指纹证据,本身虽不足以影响案情,但其馀警官的矛盾证词与证物疑点必须综合评估。此外,两名参与突击行动的警员证人,其供词存在多处不一致。
法庭最终裁定,未经解释的第二次逮捕、矛盾的证词以及证物保管链的不确定性,皆已削弱控方的立案基础。由于控方未能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80(4)条文证明表面罪证成立,法庭援引该法典第180(2)条文,在无需传召被告出庭自辩的情况下,裁定被告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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