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桩因“国王演唱会”风波而起的诽谤官司,终于尘埃落定。高庭明镜高悬,铁口直断,宣判林冠英胜诉,洗雪数年谣言之冤,亦为公共言论划下一道法治红线。民政党署理主席胡栋强因信口开河,而遭司法一锤定音,被判须向林冠英支付40万令吉赔偿金、10万令吉堂费以及诉讼入禀日期开始的5%年利息。
于是,槟州民政党旋即发动“一人5令吉”的众筹行动,欲为胡栋强筹集赔偿金以提出上诉。政党替其头目筹款,这倒也无可厚非。但偏偏民政党却高举“捍卫人民知情权”与“守护言论自由”之旌旗,将一桩私讼美化为全民抗争,则未免过于牵强附会。明明是为一己之责而张口化缘,却偏要装腔作势、扯上千秋正义,实在有偷换概念、哗众取宠之嫌。
做出判决的高庭法官肯尼斯宣读判决时已清清楚楚指出,尽管胡栋强的言论是以提问方式发表,但该番言论本质上属于诽谤,不符合作为“公平的评论”。同时,法官的判词亦清晰地指出胡氏的言论既不属于事实,也不符合公众利益。他既无法律基础,亦无道德义务去发表该番言论。在如此明确的司法定论之下,民政党却仍硬将其包装为“言论自由”的殉道者,实乃张冠李戴。党库拮据,向民间求助,无可非议。但既然要筹款,就请坦坦荡荡,毋须把一场“诽谤赔偿”强行拔高至“伸张正义”的道德高地自欺欺人。
口出无凭之言后被法庭确认为诽谤。试问,这与“知情权”有个毛关系?“自由发声”并不代表可以恣意造谣。言论自由也不代表可以在毫无根据下任意妄言诽谤他人。言论自由与诽谤之间,分明天壤之别,岂能混为一谈?俗话说得好:“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何其辛酸!言论自由绝非“免死金牌”,诽谤就该付出代价。
当筹款进展迟缓,民政党却只是遗憾网民对其筹款做出负面评论,甚至抱怨大众“不理解”其公开筹款的目的。但筹款遇冷,本身就是一种“理解”。人民心中自有一把尺。大众并非无情,而是分得清是非。真正值得同情的,不是造谣诽谤之人,而是无端背负谣言的受害者;真正该声援的,不是滥用言论自由之辩的人,而是被不实指控伤害的公众人物。
最终,在上诉期限截止之际,槟民政仅筹得约20万令吉,距离目标相去甚远,短缺的何止是款项,更是公信力与民意的断层。民政自诩“为伸张正义而战”,但现实却无情打脸。人民显然并不买账,舆论早已给出了答案。
自由并不意味著没有责任,自由不是可以为所欲为,而是不可为所欲为。知情权,是为了让真相照进现实。言论自由,是为了让社会百花齐放,而不是成为肆意诽谤他人的借口。
大家应该都知道法国思想家伏尔泰说了一句很经典的话:“我并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句话常被引用,却也常被乱用 - 伏尔泰从未说,我们应容许谎言肆虐、诽谤横行。言论自由不是遮羞布,更不是护身符。捍卫公共言论的边界,才是对公共利益最深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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