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日讯)吉隆坡高庭驳回“性自主”活动主办单位针对警方禁止该活动的司法审核准令申请,原因是警方在《警察法令》第27A条文下有权禁止该活动。
不过,至于未来是否可复办活动,法庭的裁定留有馀地,表明警方的禁令只是针对2011年的报案投报所下。
吉隆坡高庭上诉及特别权力庭法官罗哈娜尤索夫是于今早在内庭作出上述宣布。
禁令针对去年活动
她说,若警察的所有调查工作都轻易受司法审核影响,那整个警队的运作将停顿,这会危害国家安全。
她认同警方援引《警察法令》第27(A)(1)(c)阻止性自主活动,是因该活动有损国家安全及会导致骚乱发生。
“显然地在此条文下,警方有权采取他们的行动,而警方报告也显示,警方目前还在援引《刑事法典》第298A条文和《警察法令》第27A条文进行调查,并未公布调查结果。”
她表示,警方在第27A条文下被赋予的权力不是决策的权力,而是调查过程的一部分,让警方能够作结构所需的程序,或建议有关当局以采取适当行动。
另外,法官也认同答辩方,即本案已属于学术案件,因为性自主活动在开始的2天后被禁止,而这项禁令只是针对2011年11月份的活动。
针对申请方要求答辩方说明究竟禁令历时多久,是只限于2011年或永久性一事,罗哈娜尤索夫表示,这只是揣测,因警方是根据2011年11月针对性自主的报案,而进行调查。
号召单位:非常失望
“很难想像禁令是要禁止‘性自主’嘉年华未来的活动,明显的,答辩人的禁令是针对2011年11月的活动。”
“性自主”活动召集单位是在2011年12月入禀法庭,申请要求解除警方于去年11月颁布的禁令,并宣布禁令无效。
在入禀申请书中,他们列全国警察总长丹斯里依斯迈、副警察总长拿督斯里卡立阿布峇卡、以及金马警区副主任诺阿兹曼为答辩人。
性自主代表在较后表示,对今天的判决感到很失望,这显示法庭没有尊重联邦宪法第10条文,即所有大马公民有发言、和平集会及结社的自由。
该单位召集人冯启德说,当警方的权利不能被司法审核时,会发生滥权事件。
该活动过去连办三届,以关注同性恋者、中性人等性少数社群所面对的问题,活动形式包括新书推介、剧场、工作坊与展览等。不过去年杪举行在即,遭马来报章渲染炒作宣称有伤风化等,掀起轩然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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