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观友预计,这只是恢复地方政府选举的一个起步,因为法案通过后,若选委会或中央政府不愿遵从,最终可能对薄公堂,厘清此法案是否违宪。
可举行地方政府选举
他表示,州政府认为槟州可以在不与国家宪法冲突之下,举行地方政府选举。他解释,在联邦宪法下,地方政府属于州权限范围。州政府有权力在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4)条文下,免除地方政府遵从上述法令中的任何一项或所有条文。
他指出,联邦宪法第113(4)条文也阐明,“联邦法律或州法律可授权选举委员会进行国会及州议会以外的选举”。在联邦宪法第9附表也阐明,地方政府选举是在州政府的管辖之下。
他说,州政府因此决定通过宪报颁布通令,让槟州地方政府,即槟岛市政局及威省市政局豁免遵守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同时提呈地方政府选举法案,这符合国家宪法第9附表4(a)条文。
州议会上,此法案的几个条文也引起较多议员关注,包括建议市政局主席由人民直选,而非由市议员当中选出,同时应把3年的任期延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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