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控状指阿都干尼于2006年8月4日,作为安邦再也市议会工程招标委员会的委员之一,向固体废料处理公司Pancaran Citra企业私人有限公司老板阿都拉曼(已逝世)收取2万4189令吉的贿金。
助取得市议会工程
上述贿金是作为协助对方取得安邦再也市议会招标工程条件;工程主要为冷巴马朱和根查纳花园提供废料回收服务及班登查哈雅的清洁工作。
另8项控状则指被告在2006年10月20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在帝沙班登向阿都拉曼取介于1万零189令吉至2万4189令吉,总数16万9323令吉的贿金。
最后一项控状指他于2006年5月1日在班登再也班登7路门牌27号的建筑物内,通过委任一家他拥有非直接利益关系的Lembah Rimbun私人有限公司,作为Dwisakti Mewah私人有限公司的分包商;这也是他协助DwisaktiMewah有限公司从安邦再也市议会手中取得在班登英达镇地区处理固体废料工程的“酬劳”。
阿都干尼被指抵触1997年反贪污法令第11(a)条文,并可在16条文下治罪;罪成者,可被判监禁不少过14天及不超过廿年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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