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27岁的执法官员诺拉兹哈,去年在一名没有更新路税和非法改装车子的一名华裔交通违规者索取1000令吉的贿金,而被控上法庭,面对两项贪污罪名。他今日在地庭被判罪成,并判坐牢一年及罚款2万令吉。
第一项控状指,被告诺拉兹哈在2011年1月4日下午5时在古晋路BHP油站附近,向黄益根(译音)索取1000令吉贿金,以便不对黄氏的路税过期和改装车子的罪行采取行动。
第二项控状指,诺拉兹哈于同一天晚上8时,在文良港翠湖园的国贸银行前面收取有关贿金。
被告没证据证明
被告因这两项罪行而在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B)条文,以及第17(a)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最高刑罚是监禁20年及罚款一万令吉,或是贿金的5倍,视何者为高。
地庭法官阿末占扎尼的判决时认为,被告无法指出此案的疑点。因此,法庭宣判被告在两项罪名下被监禁12个月,惟刑期同时执行,刑期也从今年开始算起。同时,被告也被罚款2万令吉,否则将以6个月监禁取代。
法官在判决时表示:“法庭认为被告只是一味地否认,但却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其说法。”
此案的主控官是反贪污委员会检察司莫哈末诺洛曼,并传召9名证人出庭供证,而被告的代表律师是莫哈末沙鲁拉。
被告的代表律师要求法庭暂缓执行刑罚,因其当事人准备提出上诉。
法官批准这项暂缓令的申请,将被告的保释金从原本的6000令吉提高至一万令吉,再加上一名担保人。
较早前,主控官要求法庭基于公众利益给予适当的刑罚,以作为一项惩戒和教训;不过,被告代表律师则要求法庭轻判,因为被告刚结婚,而且妻子还身怀六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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