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地,即使是一对男女两情相悦而发生性行为,也因女方是年仅14岁,被告甚至可被判坐牢10年及捱鞭。而且案情显示,不少案件事发时仅有数分钟,但男方就需为此付代价。
根据大马总检察署网站资料刊载的法庭官司记录,不少抵触刑事法典第376条文,却被定罪的案情中,未成年的受害者比比皆是,有者甚至只有13岁。更骇然的是,不少是父亲强奸女儿的性侵犯案,法庭往往会重判对此等被告。
但一宗强奸案发生带上法庭后,判案结果若治罪后是小惩大戒,或是免罪、无罪到形同如今掀起“刑罚不当”的舆论,法律是否适用得当,皆备受争议。
两情相悦也会被重判
随著保龄球手诺阿菲扎强奸女童,因前途明亮而“免罪”只被判守行签保掀争议;坊间认为,只要原告是女童或未成年少女,即是强奸罪。前首相女儿玛丽娜更反问:一个12岁的女童怎么会说“不”?
据观察,被定罪的强奸案案情显示,受害者与被告是情侣关系,在发生性关系时是你情我愿。但大马法律已阐明,与16岁以下少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女方是否同意,皆已抵触刑事法典第376条文强奸罪名。
但在这系列的案件记录中,基于案情各不同,法庭在判案时如何酌量皆没有记录,以致无法推断法官的判案理据是否合理。
目前至少有3宗案件男被告是获得“从宽”发落。例如在去年6月15日,亚庇推事庭判处一名强奸14岁的少女的男被告守行3年,由家长签保5000令吉;如果无法缴保则入狱5年。案情显示这名女童是通过面子书认识被告,之后受邀到被告家里过夜,被告遭性侵2次。
求情悔过即送感化院
另一宗案件则是去年6月29日在瓜登地庭判处,被告祖基菲里依斯迈强奸1名13岁女童时已18岁,他认罪后求情称:他是初犯、是一名即中二起即辍学的贫户、自称不会再重犯。
之后,法庭即判被告送入亨利葛尼感化院至21岁。法庭记录写到:对一名少年被告而言,此刑罚已足,感化院可以让他日后成才。
除了法庭判案各异,更需视证据是否确凿、控方举证来佐证强奸罪行发生,但也有强奸罪名无法入罪的判例。
性侵时昏迷被告无罪
例如今年3月12日,双溪大年法庭判处一名强奸案被告法兹希,强奸1名12岁的女童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原因是无法证明被告有插入阳具。
该案发生在一座油棕园,被告诱逼女童驱摩哆到一座油棕园时,女童尝试逃跑但被告捉回时,被告一掌掴至她昏迷。女童醒来后发觉自己半裸,被告已穿好衣服,直认不讳已性侵她。
案情写明,由于女童“已失去知觉”而无法入罪,但女童案发后内裤血迹斑斑、面部浮肿。案到最后控方没有上诉。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关注
随著最近两宗法定强奸案的被告都被法庭轻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促请决策者在关乎儿童事项上,必须能最好的照顾儿童利益。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大马分会今日发文告指出,当局必须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RC)为基础,包括长期及短期照顾儿童的利益,尤其特别地保护儿童的感觉。文告指出,不管是司法、国家政策、财政预算案及研究等,都必须把儿童最好的利益放在前提。
大马法庭在最近的2宗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中,以男女双方是在自愿下发生性关系,其中保龄球手判处被告缓刑5年,另一名华裔被告则被判处守行3年。
文告说,这2宗分别涉及12岁和13岁未成年少女的法定强奸案,反映出儿童的脆弱及面对性侵犯的风险,这是全国性的课题包括大马。
文告指出,该会非常关注儿童性侵犯及生殖健康的问题,包括非意愿的怀孕,这会影响儿童一生的情绪及行为举止。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大马分会也提出几项防止儿童剥削及性侵犯的建议,包括成人及儿童必须随时警惕,并采取措施避免儿童暴露在类似的风险下,同时进行性课题的公共讨论及对话。
文告说,儿童必须被授予生殖健康教育及相关资讯,教导他们一些生活技巧以建立自尊及身份,得以保护自己远离性侵犯及了解本身的行为。“儿童保护系统须加强,并能预先鉴定风险、提供防范服务、回应及让被性侵犯的儿童痊愈及重返社会。”
文告指出,儿童及青年是社会上最脆弱的人,所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已扩大对这些人的保护直到他们18岁为止。
在2001年大马儿童法令下,儿童的生理、心理及情绪是特别需要保护及援助,确保儿童未来能正面的参与社会及做出贡献。
要看最快最熱資訊,請來Follow我們 《東方日報》WhatsApp Channe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