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指南称,除了固定津贴,员工因工作性质而获得的不同津贴,如“炎热津贴”、“尘埃津贴”、“噪音津贴”、“站立津贴”等补偿性的津贴,也不能纳入成为最低薪金的一部份。
不过,一些工作性质的津贴,如酒店业、园坵业、保安业等分别享有的小费、特别奖励金与安全津贴,则可纳入成为最低薪金的一部份。
此外,若雇员原本享有房屋津贴,雇主获允许将房屋津贴纳为基新一部份。
人力资源部今日发表文告指出,国家薪金谘询理事会已制定2012年最低薪金制执行指南,有关指南列出员工的最低薪金,以及说明雇主可申请展暂缓执行最低薪金制的理由。
文告指出,那些聘请6名或以上的雇主,执行生效日期是于2013年1月1日,有意暂缓执行这项制度的雇主需在10月2日之前,向国家薪金谘询理事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至于那些聘请5名或以下员工的雇主,执行生效日期是于2013年7月1日,雇主需在2013年4月1日之前申请暂缓执行。
有关指南已上载到人力资源部的官网http://www.mohr.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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