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奈在《主控官─格林奈》一书中自揭,当年错误提控陈群川,因此陈氏技术上来说是“无罪的”。
新国总检察署今晚发文告指出,1986年,陈群川在新加坡高庭法官黎嘉才面前,对一项失信控状表示认罪,因而被判2年监禁和罚款新币50万元。
文告说,陈群川承认触犯公司法令第157(1)条文,即教唆新泛电一名董事做出刑事失信之举,使该名董事不诚实地处理公司财产。当时,其实还有另14项控状没有用来提控陈群川。
文告指出,陈群川对刑罚提出的上诉申请,也遭上诉庭驳回,他并没有针对罪成提出上诉,因他已认罪。在整个案件审讯中,陈群川拥有代表律师。
文告说,在1996年,新国前首席大法官杨邦孝当时是高庭法官,负责审理Cheam Tat Pang对检控官一案中总结,在刑事失信案中,公司法令第157(1)条文不应作为不诚实处理公司财产的基础。
文告表示,杨邦孝当时评论陈群川案件时曾说明,有关控状的准确性是毫无争议的,尽管杨邦孝不认同对陈氏所援引的法令,但他的决定并不能推翻陈群川案件的裁决。
文告说,主控官是基于证据和合适的法令而决定提控陈群川,而整个过程中,陈群川都获得法律谘询,不论是他和其代表律师,并没有提出控状准确性的课题。陈群川是在认罪后,在法律下被判罪,这也获得其代表律师所接受。
格林奈书有3错误
文告指,格林奈指如果杨邦孝于1996年的决定在1986年发生,那么陈群川就不会被判罪成,这是不正确的。当年还有14项控状没有进行,因为陈群川已对有关失信罪名表示认罪。
文告也直指,格林奈的书中内容有3个错误。一是,他指陈群川的罚款为100万元,但正确的是50万元。
二是,该书指杨邦孝总结提控陈群川所使用的法令是错误的,但杨邦孝却指控状的准确性毫无争议,杨邦孝并没有深入评论陈群川案件或格林奈对此案的处理,尤其是杨邦孝并没有表明陈群川被错控。
三是,该书指Cheam Tat Pang案件的裁决,意味著陈群川被错判,因此他是无罪的。不过,陈群川的罪行是有效的,以及陈群川自己也对有关罪名直认无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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