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令只是假设你是有关网页或账户的拥有人,并不是假设你有罪。”
他今日在总检察署主持《1950年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解说会,强调该条文并非假定网页账户拥有人有罪,而总检察署的举证责任未转移到被告身上。
他举例,即使一些敏感资讯出现在某人的网页,总检察署也需要证明这个网页并未遭到骇客袭击、网页拥有人的确上载这个文章或资讯等。
“即使是从你电脑发出的讯息,我们也要证明当事人当时的确在使用,而且当时没有其他人可能接触、及当时有网络服务等。而若你能证明你不在场,我们也不会提控。”
他强调总检察署有完整的提控程序,不会胡乱地提控,也重申检察署不因接获诽谤投报就立即进行提控,因仍有许多后续的程序。
确认基本要素才提控
他说,只会在确认“资讯有攻击性”及“专属权”等基本的要素后,总检察署才会针对疑犯提出控诉。
阿都甘尼表示,总检察署并非什么大小事都进行提控,在一些不严重的情况下或选择不提控,因此民众不必担心。
他也解释,《1950年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并非是为诽谤罪名而拟定的条文,强调不是要用来捏造控状的条文。
他解释,目前有更多的网络罪案,而许多罪案如洗黑钱等的讯息也通过网络传播,因此政府有必要拟定相关法令来管制这些讯息的传播。
他也建议政府及网络服务业者登记网络服务使用者,以作防范。此举可协助追索到发表资讯的人士,并停止相关通讯。
他今早也与人权委员会及律师公会代表会面,两个机构的代表都提出他们的担忧及意见;而总检察署也已安排下次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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