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也发出暂缓令予起诉人,以便暂缓高庭对主案的审讯,直至这项初步课题在法院审结为止。
承审此案的法院五司是以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为首,另4位法官包括拿督斯里苏隆、拿督阿末莫阿鲁夫、拿督再侬阿里及拿督陈国华。
丹州政府是在2010年8月30日入禀高庭向国油追讨石油税,起诉人指国油违反1974年石油开发法令、吉兰丹石油协议、吉兰丹授权协议及违宪,但却没在诉讼中列明要追讨的数额。
当时,丹州政府是把国油列为本诉讼的唯一答辩人,不过,后来在中央政府成功申请介入,成为本诉讼的第二答辩人。
支持者冷静等裁决
丹州政府后来在此案提出初步法律课题,以及要求国油公开文件。有关的法律课题是涉及1980年高庭条规第14A条文和第33条文下的法律课题。
不过,高庭拒绝丹州政府的申请,而上诉庭也于今年4月26日驳回丹州政府的上诉。
今日,丹州政府也率领了逾千名支持者,从吉兰丹来到司法宫,这群身穿红衣的支持者聚集在司法宫外面给予州政府支持。
支持者的红衣上都印有白色的“R”字,代表是石油税。同时,他们也在司法宫外也举起布条和大字报,为丹州政府打气。
警方也派员在现场驻守并维持秩序,无论如何,这大群支持者一直都保持冷静地等待法院裁决,没有发生任何不愉快事件。
丹州政府在追讨石油税的诉讼中,要求国油缴付所有的石油税并公布所有的事实,以及应以现金交付给州政府的石油税额,包括国油在丹州所探勘到以及采集的石油等。
丹州政府也要求国油在法庭所裁决的日期开始计算,将所有累计现款在一个月内付清。在未来的石油税现金付款中,必须依据合约中的条款,缴付石油税给丹州。
丹州政府解释,在1975年5月9日所签署的丹州石油合约中清楚列明,无论是在沿岸陆地内或以外采集石油,国油必须以现金方式缴付5%的石油税。
合约也注明,每年3月1日或9月1日前必须缴付一年两次的石油税。同时,国油必须缴付石油税直到从该州所获得的石油订金完毕为止。
丹州政府解释,石油拥有权和特权并非是国油的特权,以在该州采集石油后无需缴付任何的赔偿或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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