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提醒法官及律师们,遵从2008年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指示,严加管制法庭案件被拖延的情况。
他指出,虽然联邦宪法第5(3)条文让被告有权让其律师代表出庭,但必须遵从条件,即有关律师必须在所指定的时间出庭及处理案件。
“我要提醒所有律师遵从1978年法律专业规则(实践及道德标准)第6规则,即强调一个律师不能接受其他案件,除非他有信心可在所定下的时间出庭审讯。”
阿里芬今日在4名司法专员受委仪式上致辞时指出,1978年法律专业规则第24规则也阐明,一名律师也不能随意申请展延案件,除非有合理及不得以的理由,并随时准备完成任务。
“若一个案件展延作出裁决,法官必须遵从规则,在不超过4个星期的时间内作出裁决,而裁决理由则要在入禀上诉后的8个星期内写成。”
他也劝告所有法官诚实及勇敢地作裁决,虽然一些裁决可能令一些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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