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会主席林志伟称,在马来西亚,被边缘化的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跨性别社群常常被社会谴责,遭痛斥为“不道德”、“不正常”或“有病”,被称为“被拒绝的”或“贱民”等,甚至被指是反公众利益,令人感到非常遗憾。
建议检讨法律
他发文告称,歧视性法律早已惯用,甚至滥用来压迫和迫害这些社群,其中一项是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即俗称的“反同性恋法”,把口交或肛交列为刑事罪行。文告称,当局长期形容同性恋为“社会疾病”,这必须加以遏制。
“大马人权委员会在2011年度报告中指出,委员会立场坚定,即所有的人,无论他们的性倾向如何,毫无例外应该享受到全方位的人权。”
该委员会也强调必须通过公共服务讯息促进少数性倾向人士的权利,因此建议检讨有关的法律,并把联邦宪法第8条第(2)进一步扩大到禁止这种歧视。
律师公会也指出,爱滋病毒的传播往往是错误和误导性地与少数性倾向人士的性行为联系在一起,其实真正主因是个人不安全的性行为,增加感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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