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不认罪者,则可向法庭提出审讯要求,让法庭择定日期开庭审理有关案件。
根据一般程序,当民众触犯轻微的交通条规时,会以缴付传票罚款(Compound)了事,即缴付执法单位所制定的罚款款额。
在自动执法系统下,两项受监督的违规行为分别是超速驾驶和闯红灯。这两项都属可直接导致车祸发生的行为,而被当局制定为罚款300令吉。
若违规者不愿按照传票通知书缴付罚款,他们则会接到当局所发出的法庭传票,并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下第79(2)条文下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罚款2000令吉。
未缴罚款监3天
尽管法令并未阐明罪成者可面对监禁,惟倘若罪成而无法缴付罚款,推事一般会以相应的监禁期限来取代罚款。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选择认罪并等待推事的下判,而推事会在主控官阐明案情后,在下判时询问被告是否有什么请求然后下判。
根据吉隆坡交通法庭首3次的提控状况,推事对于认罪者都判处最低的300令吉罚款,其中一名德士司机更是因急著载送妻子前往洗肾,获得网开一面,以口头警告取代罚款。
推事也在下判时规定认罪者必须在当天缴付罚款,否则就以监禁3天来取代。
至于未按照法庭传票在当天出庭者,法庭则将发出逮捕令,警方可上门逮捕扣留。
遭到法庭发出逮捕令的被告,同样会被带上交通法庭,而推事一般上会在询问他们为何没有在首次传召时出庭后,进入一般的法庭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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