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安华必须继续为去年参与428净选盟3.0大集会的行为面控。
地庭法官玛哈慕表示,初级法庭法令清楚阐明,它不给予法庭权力去检讨下级法庭的决定。
“所以根据申请,地庭没有权力检讨推事庭庭令或宣布其无效。”
要求撤销2控状
安华是去年5月28日入禀地庭,要求撤销在和平集会法令下所面对的2项控状,并要求法庭宣判吉隆坡推事庭于去年4月26日发出的独立广场禁足令无效。
安华、公正党署理主席阿兹敏阿里及森州领袖峇德鲁希山,因涉嫌在428大集会及教唆他人闯入禁区,违反由吉隆坡法庭推事查基所发出的庭令,于5月22日被控上法庭。
警方援引《和平集会法》第4(2)(c)条文以及刑事法典第188条文,将上述3人控上法庭,3人已在法庭表示不认罪,获准以500令吉保外候审。
后来,3人在7月2日被追加一项教唆控状,在这项新控状下,安华等人被指在集会当天为了达致集会目的,教唆导致一名或多名相关者使用武力及暴力,因而犯下一项可在刑事法典第109条文下被判罪,3人再度否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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