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在这里说,一些人会用“B”(废话)开头的字眼去回应,但我宁愿使用‘R’开头的字眼‘垃级’(Rubbish)!”
阿都干尼是为司法转型研讨会主持闭幕时,罕见非议政府部门。由于他所提及的“B”字母开首之英文字,呼之欲出的即是“Bullshit”(瞎扯)之意。当他此话一语毕,台下赴席的总检察署官员纷纷鼓掌支持。
阿都干尼强调,在制定法律时,政府部门才是真正应该负责任的机构,总检察署只是扮演顾问的角色。
他说,所有的法案都是政府部门所拥有,但是这些工作都由总检察署去做。“我希望,政府能付给我们更多的钱去做这些工作。”
根据大马的立法程序,以部长为首的政府部门,将在部门高官协助下,拟定法律框架,而在这环节会需获得总检察署的法律谘询,以拟定法案,再交由内阁过目。
政府部门提呈法案
当内阁核准这些法案时,部长则会通报上下议院秘书处,以传达意愿来在国会提呈法案,寻求通过。因此可总结说几乎所有在国会提呈的法案,皆是政府部门的法案,而当部门要以之落实为政策时,都需向内阁提案。
之后在执行法令衍生出来的政策时,则由政府部门推行,但执法遇阻而面对民怨与质疑时,一般上部长会出面释疑。
不过,近年来不少争议性的法案,在国会两院通过后再到落实时常爆发争议,包括证据法令修法后第114A条文生效执行,由于网民在网上发布消息图文需自负,有违未定罪前乃清白身的法律原则,总检察署更一度为此召开讲解会息平怒。
另外,在“自动执法系统”严揪交通违规者,也掀起执法权限是否可私人化之疑问。引起滔天舆论后,内阁又指示总检察署与陆路交通局搞清状况,最后阿都干尼发文告宣布暂停上庭程序,至今悬而未决。
较早前,阿都干尼在研讨会后,也提及法庭裁决大专法令抵触联邦宪法而无效的裁决,并对这项裁决感到失望。
他说,认为大专法令的条文确实不适合,并且需要检讨,但法庭裁决的理由并不适当,因为对大马的法律原则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总检察署决定上诉。
政府下一波或检讨社团法令
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透露,下一波的司法转型,政府可能将检讨《1966年社团法令》。
惟他没有说明检讨的详情,仅表明此举是鼓励“负责任的言论自由。”
“我们下一个应该检讨的领域是甚么,以便鼓励负责任的发达意见的自由?也许1966年社团法令。”
阿都干尼今日出席司法转型研讨会时指出,至于即将提呈国会,以取代1948年煽动法令的国家和谐法令,将根据和平集会法的精神推行。
他说,该法令也将依据联邦宪法第10条文,保障公众所权利。
他表示,国家和谐法将根据3项原则制定,即必须有效维护大马各族及宗教之间的和谐、保持联邦宪法微妙的平衡关系,以及制止种族仇恨的罪行。
他指出,国家和谐法也将解决宪法第121(1A)条文关于宗教自由的争议。
“我们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去定义‘宗教’?所有宗教都有其支派,是否该维护其中一方而压制另一方?当我们遇到清教徒或摩门教徒时,该如何去决定?”
阿都干尼也表示,自从和平集会法令自2012年4月生效以来,公众已经举行过50场和平集会,除了其中一起集会发生不愉快事故之外,其他的集会都没有问题发生。他认为,这也显示这项法令是成功的。
草拟媒体理事会法案棘手
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表示,目前仍草拟中的媒体理事会法案颇费思量,当中最棘手的是如何惩治违反新闻守则的新闻从业员。
他反问:“他们应该被视为罪犯或是否该面对罚款?这都是需要深入讨论。”
阿都干尼在司法转型研讨会指出,法案内容将涵盖理事会成员、功能、如何管制、惩罚及资金。
他透露,仍在草拟中的媒体理事会法案,其运作方式,将与英国、澳洲或美国的媒体理事会相似,政府不会干预媒体理事会,而全权由新闻从业员及媒体业者自行管理。
他表示,总检察署已谘询不同的媒体代表,其中包括大马海外通讯社俱乐部成员及部落格,已召集8次会议从长计议。
他说,何人可列席当会员,也是疑问,包括是否可加入学术人员至杂务人员等。
他表示,有人建议,该理事会主要功能应是通过负责任及独立的媒体,推广言论自由;另设机制接受不当行为投诉。
“但如今是网络时代,是否还需通过准证管制媒体?”
阿都干尼说,也有必要重新定义,何谓“新闻从业”,对于这个问题,将交由媒体本身去决定。
他解释,“新闻从业”的定义非常模糊,因为特约撰稿人、网络工作者、作家、部落客、漫画家及其他撰写文章的网民,往往也被视为新闻从业者的一部份,这与传统上对于“新闻从业”的定义已出入。
他表示,有人建议政府应设立一笔法定资金资援媒体理事会设立,但会引起独立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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