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承审法官卡玛丁哈辛表示,国会有广泛和有效权力去规范人权,包括主办和参与没有持械的和平集会的权利,因此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没违反联邦宪法,因此高庭不撤销安华和另两人的控状。
卡玛丁哈辛指出,国会可对和平集会施加一定的限制,当它认为有必要,或为联邦安全利益的权宜,或为其他任何部分,或为联邦宪法所设想的公共秩序。
他说,国会是在宪法10章第(2)(b)条款下赋予它的权力范围内,禁止街头示威。他认为国会上述的禁令是合理的,以保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维护社会治安。
“相信街头示威在其他的司法管辖区,也不被允许。在民主社会里要保护道德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禁止街头示威是必要的。”
“权利不是绝对的,必须和其他权利间取得平衡。”
他指出,司法认知下,《2011年和平集会法令》阐明,允许街头示威侵犯了其他人的自由及权力,包括和平享用财物的权力、自由移动的权力、欣赏大自然环境的权力以及进行生意的权力。
安华代表律师卡巴星较后表示,准备把此案件带到上诉庭。
安华于去年5月27日入禀地庭,要求鉴定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4(1)(c)条文和第4(2)(c)条文是否违宪,因为有关条文已抵触联邦宪法第10(1)(b)条款;根据联邦宪法第10(1)(b)条款,民众赋予和平集会的权利,后移交高庭审讯。
安华、公正党署理主席阿兹敏阿里及林茂区部主席峇鲁希山,被控违抗庭令,抵触和平集会法令,及教唆人群闯入独立广场,后又被加控教唆集会者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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