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位则认为,若他不担任主管,并改善作风,可以考虑保留其高级执行员工作。
无论如何,黄业华在委员会报告提呈予常务董事会之前已主动呈辞,并在常董会开会讨论报告前,即2月18日已正式离开林连玉基金,因此常董会接受其辞职。
林连玉基金在1月11日召开常董扩大会议,针对黄业华问题与作风举行听证会。内部调查委员会在2月4日开会。委员会也传召5名证人供证即常董黄荣庆、常董姚丽芳、职员辜燕华、江伟俊和黄翠妮。委员会尝试传召黄业华但对方以杯葛为由,拒绝出席。
由义务秘书李亚遨提出的4项指责包括擅自在电邮组除掉三名董事不服从义务秘书指示;擅发林连玉行常董会议记录、边缘化《平等法建议书》及与行政团队不能合作。
委员会在会后认为,黄业华抵触了林连玉基金《职员服务及福利细则》(甲)项第6.6条文中有关“严重错误”的规定,对于黄业华的4项指责是证据充足及符合事实。
调查委员会也提到,黄业华藐视调查会,质疑成员的资格,在听证会召开前就公开宣示杯葛。同时,在停职期间也不顾调查委员会的提醒,一再向外发表不符事实的言论,破坏林连玉基金的形象和董事的声誉,对组织带来不良影响。
林连玉基金常董今日发表文告支持内部调查委员的报告,并肯定听证会在执行任务过程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他们说,组织对黄业华已仁至义尽,过去1、2年已做到该有的容忍。他们完全不能苟同黄业华把内部问题扩大甚至严重化,特别是不能苟同他对李亚遨的不确实指控,以及他对调查委员会以及听证会的藐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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