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会主席梁肇富重申,未成年人倘若未获得非信徒父母的一方所许可,已违反联邦宪法。
相关法案的国语版第107(b)条文阐明,18岁以下孩童倘若要改信伊斯兰教,只需获得母亲、父亲或监护人的同意即可。
他强调,这项法案应该将相关条文中“父母”字眼的意思,应与联邦宪法第12(4)条文相同,该条文阐明年龄未满18岁者之宗教信仰,必须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决定。
他指出,联邦宪法第160条文的解读,联邦宪法所使用的“男性词语包括女性”,“单数词汇包括复数,复数词汇包括单数”。
须先修订联邦宪法
因此,根据宪法第12(4)条文,18岁以下者的宗教信仰,必须由父母双方所决定,也就是单方面让孩子改信伊斯兰已违宪。
梁肇富举例,联邦宪法第12(3)及12(4)条文中,所使用的代词为男性的“他(he)”以及“他的(his)”,若真的仅依据字面意思,该条文仅对18岁以下的男性有效,反之,对女性无效。
“因此,第12(4)条文必须诠释为不超过18岁子女(无论是男或女)的宗教信仰将由父母来决定,若子女的家长只有一人还健在,就由一个家长来决定,若家长两人都健在,就必须由两人来一起决定。”
他强调,任何不符合这项原则的法律已违宪,除非先修订联邦宪法第12(4)条文。
他也说,除了这项法案,199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令第95条文也出现相同的问题,因而促请政府藉著这次机会,让相关条文符合联邦宪法。
另外,五大宗教理事会也提出相同看法,并认为这将进一步导致社会不公,他们也促请内阁撤回该法案,让利益相关者辩论法案内容。
理事会也说,新法案的第51(3Xb)(x)及(xi)条文,赋予伊斯兰高庭裁决一个人是否为穆斯林已违反联邦宪法,因这向来都是民事高庭的权限。
首相署所提呈的这项法案,一旦宪报颁布,将取代原有的1993年伊斯兰法行政(联邦直辖区)法令。
损害非穆斯林权利 颜炳寿反对新法案
马华副总会长颜炳寿律师反对政府提呈包含争议性条文的伊斯兰教行政(直辖区)法案,并认为该法案剥夺民事法庭裁决权、允许单方面更改孩童宗教信仰的权利,损害宪法赋予保障非穆斯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他说,有关法案相关条文,也将严重影响国家宗教和谐及国民团结。
政府日前提呈伊斯兰教行政(直辖区)法案一读。该法案赋予伊斯兰教法庭,享有裁决权决定某人是否已经改教,而非由民事法庭裁决。
他说,倘若此法令法案通过,也意味著改教成为穆斯林的配偶,可在未经非穆斯林配偶的同意下,单方面更改未成年孩子的宗教信仰。
颜炳寿今日透过文告表示,国阵内阁在2009年4月22日的会议上,已达致集体共识,即更改信奉伊斯兰教的配偶,无权单方面更改孩子的宗教信仰,如果配偶双方不能达致共识,孩子的宗教信仰需维持现状,直到孩子长大成年后,才由孩子自行决定。
“这10多年来,因配偶改教所引发的宗教纷争,一而再地挑战著各族群的宗教包容度。其中近几年来各大媒体所关注的抢尸体、抢孩子及抢遗产的‘三抢’问题,最为普遍。”
他表示,相关宗教纷争也延伸出更尖锐的民事法庭对伊斯兰法庭的裁决权限问题。换言之,牵涉到非穆斯林的案件,是应由伊斯兰法庭、还是民事法庭审判?
相关的争议在2009年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上任后,内阁已达致共识,并在同年4月22日对外声明有关共识,惟相关法令条文修正面对阻绕而久久无法落实。
颜炳寿表示,当时他代表马华公会与国阵非穆斯林领袖曾就此2009年内阁所草拟的相关法案,与五大宗教理事会进行探讨,并向内阁提出不同的看法,惟有关法案最终没有被提呈。
“马华公会立场鲜明,我们不认同任何违反2009年4月22日所达致的内阁共识,因此,政府有必要删除伊斯兰教行政(直辖区)草案中违反有关共识的条文。”
他说,尽管马华不入阁,党将通过国阵的机制以及党的国会议员,提出上述看法,以确保非穆斯林的权利不会被侵蚀。
他透露,五大宗教理事会的一名资深领袖也和他就上述法案条文进行讨论,并希望马华能够跟进有关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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