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坦言,要通过选举诉讼来挑战选举成绩确实很艰难,不过,倘若选举成绩可轻易被推翻,也不是一件好事。
他表示,根据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32条文,法庭可在5个情况下,宣判选举成绩无效,这包括第32(a)条文,即一般的行贿、请客或恐吓广泛盛行,以致影响选举成绩。
他今日在律师公会所举行的“选举罪行:纠正错误”研讨会上指出,要证明一般行贿、请客或恐吓影响选举成绩,是非常困难的。
“若一名候选人以1000票胜选,而申请人却只有20人供证,指出他们因此而投选胜选者,不足以证明这些行为影响大选成绩,申请人要举证成功,至少要找到501个选民来证实。”
他说,若申请人可证明第32(c)条文,即使候选人自己或其知情或由候选人代理,犯下的任何与选举有关的贪污或非法行为,法官也可宣判该选举成绩无效。
得找重复投票选民
阿兹哈继称,第32(b)条文也阐明,若因没有遵守与选举相关的任何法令而影响选举成绩,也足以令选举成绩被宣判无效。
他举例,在本届大选中,被列入选举程序之一的点墨措施,引起各界的议论,惟倘若要针对点墨来挑战选举成绩无效,除了必须证明点墨褪色,也得证明点墨褪色的选民再次投票,而影响选举成绩。
他说,已故法官阿都卡迪在1981年审理槟城彭加兰哥打的选举诉讼时,裁决发展承诺及竞选宣言非贿赂,成为选举诉讼的判例。
“根据阿都卡迪的判词,无论是否在选举期间,政府有责任推动发展和拨款,因此向大批民众许诺并不违法,而是政府的责任。”
阿兹哈也说,联邦法院也曾于2009年裁决,各政党在竞选期间的承诺并非贿赂,除非是针对个别选民或一小撮的选民许诺。
他指出,若候选人所委任的代理,曾在7年内被判贪腐罪罪成或候选人在竞选时已失去资格,法官也可裁决相关大选成绩无效,惟他也认为,候选人不太可能犯下这两项失误。
他认为,一些案例如峇都区国会议员蔡添强早前被法庭罚款2000令吉,是否令他失去竞选资格,也应该透过联邦法院来厘清。
他也说,国家登记局应实施要求公民依据现有住址换身份证,再让大马选举委员会清理选民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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