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被告依沙哈欣面控3项共2万3000令吉的贪污罪名,次被告依德利斯则面控4项共38万5000令吉的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AMLATFA),即洗黑钱罪名及5项40万3000令吉的贪污罪名。
根据控状,依沙哈欣被指在2008年8月27日至9月19日期间,在吉隆坡泗岩沫的马银行分行,身为马银行的后勤经理,向ErisionChem有限公司主席索取及接受数目不等的贿金(包括1万1800令吉、200令吉及1万1000令吉),并通过第三者将这笔钱汇入被告户头,作为提供天然气液体罗里给该公司的回酬。
被告因而抵触1997年反贪污法令第1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16条文下被判。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贿金的5倍数额或一万令吉,及监禁不少过14天或不超过20年。
次被告依德利斯,则被指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在不同地点,向Penaga Orbit&GeniusResponse董事经理卡玛鲁丁莫哈末索取5项共40万3000令吉的贿款,以协助后者获得技术招标评估(TBE)及服务结业证书(CBE)。
在这期间,被告也把其中38万5000令吉的贿金,用来缴付在敦胡申翁房产的定金,因此抵触大马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条文(a)。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由于2名被告案件皆不同,所以共有3名主控官负责,在首被告被控贪污案,主控官阿菲法副检察司建议将被告每项控状的保释金提高至1万令吉由一名担保人保外。
8月1日过堂
不过被告代表律师已被告需抚养家庭和配合反贪会调查为由,要求降低保释金,法官阿末扎尼最终允许被告以每项控状8000令吉,即2万4000令吉由一人保外,护照也需交由法庭保管。
至于次被告,主控官凯文莫莱向法官建议让被告以每项控状2万令吉保外。
没有委任律师的被告亲自求情时,同样以需要照顾家庭为由,要求将保释金降至1万5000令吉。
法官较后批准被告以每项控状1万5000令吉保外,即7万5000令吉,由一人保外,并谕令被告必须交出护照。两宗案件择定于8月1日过堂。
较后,国油公关部发文告证实,两名被告确实是该公司雇员,并强调国油会继续与大马反贪委员会合作,以符合国油对贪污绝不妥协的政策。
要看最快最熱資訊,請來Follow我們 《東方日報》WhatsApp Chann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