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毅和李美玲因在网上发表“肉骨茶贺开斋”照片,而于本月18日被控上法庭,面对3项罪名,包括煽动罪、制造宗教仇恨情绪及上载色情照片。
尽管陈李皆不认罪,但他们申请保释候审却不获得法庭批准,以致他们当天便被送往双溪毛糯和加影监狱。他们在上诉申请中指责法庭慕塔再迪不批准他们保外,已犯下错误,因为这是有违法律的。
两人的上诉理由包括他们不曾的刑事案纪录,并指控方指他们一旦获准保释会有重犯的倾向,是毫无根据的。
他们指出,他们所拥有的电脑和电子通讯产品已被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没收了,而且为了预防他们重犯,法庭也可定下保释条件。
陈李表示,他们的家人皆在国内,他们不可能会逃跑,即使真有逃跑的风险,他们也可以交出护照直至案件审结为止。
陈李在上周四被控触犯3项法令,即1948年煽动法令第4(1)(c)条文、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以及2002年电影检验法令第5(1)条文。法官不批准他们保外候审后,也将此案定于8月23日过堂。
触犯煽动法令
首个控状是指,陈杰毅及李美玲是于2013年7月11日及12日晚上约10时48分在吉隆坡怡保路三支半珍珠坊,在面子书专页“Alvin and Vivian-Alvivi”上载一张两人吃著肉骨茶,并附上“肉骨茶、香、美味及开胃”字眼,照片也附上清真(Halal)标志及含有煽动的句子。两人因而触犯1948年煽动法令第4(1)(c)条文,可在该法令第4(1)条文被定罪。
第二控状指被告在2013年7月6日及7日晚上9时至凌晨2时,在吉隆坡怡保路三支半珍珠坊上载色情照片,触犯2002年电影检验法令第5(1)条文,可在该法令第5(2)条文被定罪。第三控状的犯罪内容与第一控状相同,被告上载的肉骨茶贺开斋照片,可能引发宗教之间的仇恨情绪,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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