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州水供公司是于2011年9月入禀法庭索偿,即为起诉人,并列雪州政府为答辩人,而中央政府为第三方。
田贵心在供证时指出,根据特许经营合约的条款,雪州水供私人有限公司的责任,是输送食水予雪州、隆市及布城地区的水供用户,并且有权调整水费。
当雪州水供公司代表律师赖爱秀询及,有哪方是涉及调整水费事务上,以及若水供公司要调整水费,需要怎么做?
田贵心则回答,州政府、水供公司及中央政府皆涉及在水费调整的事务上,若要调整水费,水供公司则必须提交一份检讨报告,以作为要求支持其把现有已颁布宪报的水费,调整至新同意的水费额。
“雪州政府则必须在接获检讨报告后的6个月内,给予回复是否同意调整水费。而根据特许经营合约,若是州政府或中央政府,要把水费调整至比新同意的水费更低,或者要延迟把新水费颁布至宪报,那么雪州政府就必须就新水费与更低水费之间的差价,或就水供公司的收入损失,作出赔偿。”
“水供公司所要求的赔偿,期限是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
当赖爱秀询及,州政府或中央政府是否有拒绝检讨报告,田贵新则答:“没有”。
她续说,水供公司已于2008年3月31日提呈检讨报告,并要求在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实施新水费。“现有的水费为每立方米1令吉39仙,而水供公司则要求调整至每立方米1令吉89仙。”
今日,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是阿布巴卡,而水供公司的另一名代表律师为克峇斯里南,雪州政府代表律师则是马力。而案件则将在明早9时30分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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