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明确指出,这项法案目的就是为了在《1969年紧急(公共秩序及防范罪案)条例》及《内安法令》废除后,以便重新拥有未审先扣的权力。
无论如何,发出扣留令的权力,不在内政部长的手上,而是落在一个新成立的防范罪案局(Prevention of Crime Board)上。
防范罪案局由3人组成,成员必须是由联邦法院、上诉庭或高庭法官组成,该局在接获调查官的调查报告后,有权对这名嫌犯发出不超过2年的扣留令。若这名嫌犯的2年扣留期满后,防范罪案局有权再延扣2年。
《2013年防范罪案(修正及扩大)法案》指出,防范罪案局有权扣留的人士,包括曾经有超2个以上的犯罪纪录,并且有可能影响社会法安的人士。
法案也允许检控官让地庭申请,以便在嫌犯身上装置电子监视器。
每年呈国会报告
法案指出,部长需要针对所有未审先扣的活动,在每年第一季的国会会议上,将报告提呈国会。
国会上下议院也必须每5年检察一次,有关行动是否应该继续下去。
《内安法令》废除前允许内长,在不须经过审讯,不必在公开法庭证明某人有罪的情况下,长期扣留这个人,而引起公众诟病。
但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提倡“政府转型”的理念下,终于在前年废除《内安法令》,并以《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取代。
尽管如此,此举未能满足一些人士的要求,因为新法令并没废除未经审讯扣除的作法,只是将扣留期从60天缩短至28天。
第13届大选后,内政部及警方不断施压,以便恢复预防性法令。他们指称,随著内安法令和限紧急法令废除后,已造成枪击和严重罪案增加。
为了加强治安,警方不久前重新使用尘封多年的《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以打击罪案,尤其对付私会党成员。
这项法令也允许警方在没有获得庭令的情况下展开逮捕行动,但必须在24小时内将被捕嫌犯带上推事庭申请延扣或提控。
无论如何,这项拥有54年历史的法令也面对许多局限,包括无法在沙巴及砂拉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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