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提呈国会一读的2013年彩票(修正)法案,则把提供虚假的账户记录及非法宣传或进行彩票活动的刑罚,同样加重一倍。
2013年住家公开聚赌(修正)法案第4条文,有关家庭聚赌的刑罚,从原本不少过5000令吉及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额,提高至不少过1万令吉及不超过10万令吉,监禁则从3年增至6年。
被没收的赌博机器的罚款,也提高一倍至1万至10万令吉。
另外,其他修改刑罚的条文,还包括协助进行彩票活动、玩博彩机、举行住家聚赌及博彩机游戏、参与普通家庭聚赌、在公共场所聚赌、教唆、宣传或协助公共聚赌、购买彩票,这些罪行的罚款额及监禁一律加重一倍。
另外,在2013年彩票(修正)案中,提供虚假账户记录的罚款从原本的不超过1000令吉或罚款额的4倍,提高至不超过2000令吉或罚款额的8倍,而非法进行彩票活动罚款额,提高至不超过2万令吉及监禁不超过6年。
该法案第12A新条文,要求第二次犯罪者须提供一个或更多担保人,保证在一年内不再重犯。
2013年投注(修正)法案第18(2)条文,任何人违反第18(1)条文,即部长禁止投注站持牌人或代理人在投注中心展示名字或相关广告等决定,违反者的罚款从最高5000令吉提高至1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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