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性侵案发生在2010年12月至去年1月间,地点在24岁被告位于宏茂桥组屋里。
被告案发时是货仓管理员,与父母同住。被告去年10月31日承认性侵4名男生和一名女生,受害者案发时年龄介于8岁至10岁,是同一所学校的学生。
案情显示,热爱玩电玩游戏的被告,成立“电玩俱乐部”,供孩童玩最新电玩游戏。
被告采取奖励制度,让加入成为会员的孩童通过打电玩,在俱乐部里“升级或获取奖金”。然而,孩童在成为会员的首要条件,竟得脱衣服让被告“检查”下体。
三司说,根据被告所触犯的罪行,每项最少要坐牢8年,鞭打12下。控方以2项罪名提控,因此最低刑法是坐牢16年鞭打24下。但三司觉得,被告所触犯的罪行严重,涉及公众利益。若要减刑,要考虑到好几个因素,包括被告可否进行治疗、出狱后是否有人可以监督他等。
三司要控方及精神科医生交换被告的报告提出意见,控方也必须与监狱接洽,看里头是否有适合被告接受治疗的设施。案展11月最后一个星期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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