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报》认为,大马上诉庭的这项决定“感觉上是一项错误”,“‘阿拉’从来就不是伊斯兰专属的,事实上,早在伊斯兰之前,基督徒及犹太教徒都将‘阿拉’称谓上帝。”
社论强调,直至今日,中东国家的基督徒仍在使用“阿拉”字眼,并举例,埃及的开罗、伊拉克巴格达以及黎巴嫩贝鲁特的基督教堂在进行宗教礼拜时,都在使用“阿拉”字眼,犹太教徒亦是如此。
3宗教共用“阿拉”“可兰经对此明确地阐明,穆斯林应该告知‘圣经的子民’(基督徒及犹太教徒),‘我们的神和你们的神是一样的’。”
《国家报》指出,上诉庭的决定不仅忽略了神学,也忽略“阿拉”字眼的字源,是来自阿拉伯语的“al-ilah”,也就是“神”;“阿拉”字眼流传到世界各地,包括大马。
“阿拉伯语作为语言,是信仰的工具,无论是基督教、犹太教还是伊斯兰教,这3个一神论宗教的神同属同一个神,因此,毫无意外地,在阿拉伯语或以外的世界,这3个宗教都以‘阿拉’称谓神,若他们所信奉的是同一个神,他们就有权以同样的名字来称谓他们的神。”
《国家报》也说,与大部分宗教历史一样,伊斯兰教的历史是复杂的,也备受争议,但当中有数项因素不曾引起争议,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可兰经里的神与圣经及律法书里的神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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