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总监拿督诺希山今日发文告表示,根据10月11日的媒体报导,马来西亚消费人联合会在巡视3家霸级市场后,发现有75种已经过期的食品仍在摆在架上售卖。
文告表示,《1985年食品条例》第14(4)条文阐明,只有在该条例第5附录的食品才需要标上截止日期。该条例第14(9)条文则禁止任何过期食品被进口、上架贩卖或被售卖。
“任何违反有关条例的行为,将被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文告表示,卫生部也不时对付违反包装、标签、截止日期等规定的业者,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该部总共充公价值469万9110令吉39仙的食品。
文告强调,卫生部将持续加紧取缔违规业者,以确保商家不会售卖过期食品。
该部也呼吁民众在购买前仔细阅读包装上的商标,以免误购过期食品。
文告补充,若民众有针对过期食品的任何投诉,可向地方卫生局、州卫生局或是卫生部食品安全及品质局网站(http://fsq.moh.gov.my/v3)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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