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修改第4条文,大幅提高监禁及罚款数额,一旦定罪可被监禁不超过15年,以及罚款不少过洗黑钱收获的5倍,或500万令吉若低于这数目。
除了提高刑罚,法案也修改4(1)条文的“任何参与或尝试参与洗黑钱活动”句子,增加4个解说,以进一步诠释洗黑钱活动的范围及元素,更全面定义洗黑钱活动。
这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参与非法活动的收获或物品、获得、接受、拥有、隐藏、搬移、修改、更换、携带、销毁或使用非法活动的收获或物品、把非法活动的收获或物品转移或携带进入大马,以及隐瞒、收藏或阻止验证非法活动收获或物品的性质、来源、地点、移动、撤销及拥有权,这些都是洗黑钱活动的元素。
财政部副部长拿督阿末玛士兰是于今日在国会提呈2013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修正)法案一读。
法案也修改第31条文,赋权执法人员若拥有理由怀疑一个人,可在没发出搜查令下,停止、进入、检查及扣留任何汽车的财务、文件或资料,以及搜查任何个人拥有的建筑物及企业或董事的文件,同时可扣留所搜查的文件。
另外,法案也增加4(A)新条文,禁止任何人重组、指示、协助或参与国内金钱或外汇的交易结构,以逃过向执法单位报告的必要,因为若交易超过被允许数目或疑涉及黑钱活动都需要向执法单位报告。
违反者可被罚款不少过洗黑钱收获的5倍或监禁不超过7年,或两者兼施。法案也增加7(3)条文,任何故意给予虚假资料者,将是一项罪行,一旦定罪,可被监禁不超过5年及罚款不超过100万令吉。
法案也修改第22条文,加重惩罚违法的申报机构官员,把10万令吉罚款增加至100万令吉,同时监禁不超过6个月时间增加至不超过3年,若继续犯错将被罚款每天不超过3000令吉增加罚款。
要看最快最熱資訊,請來Follow我們 《東方日報》WhatsApp Chann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