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案件,是一名本地华裔男子,因超速而以50令吉贿赂交警,今日被反贪污委员会提控上庭,俯首认罪,被判罚款一万令吉和坐牢一天。
第二宗被告,则是70岁新加坡籍霸王车司机,以200新元(约510令吉)贿赂陆路交通委员会执法官员。
在首宗案件中,被告陈思凯(44岁,译音),被控于2013年10月20日,下午5时40分,在新山第二通道17.7公里处,以50令吉贿赂一名交警。
与此同时,控状也显示,被告以此贿款贿赂该名交警,以便不对他开出超速的罚单,上述行为抵触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7(b)项条文,并可在刑事法典第24条文下定罪。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不超过贿金5倍的罚金,或最高一万令吉罚款(视何者为高),及监禁不超过20年。被告今日上午在新山反贪污法庭面控时,在聆听有关控状后,承认犯错。
被告冀从轻发落
其辩护律师斯里塔瓦代表陈情时表示,被告今年44岁,为一家私人公司的经理,月入6000令吉。他育有一名孩子,没有任何犯罪及不良记录。
他说,被告在案件调查期间充分给予反贪污委员会配合,同时也承认错误,拥有悔意,因此希望法官能从轻发落。
主控官利祖安副检察司表示,被告的行为已抵触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7(b)项条文,他希望法官能给予被告适当的处分。
此外,法官莫哈末哈依达判处被告缴付一万令吉罚款和坐牢一天,若无法缴罚款,以坐牢6个月取代。
第二宗案件中,70岁的新加坡籍霸王车司机李孟生(译音)被控于2013年10月26日,上午11时20分,从马来西亚前往新加坡的途中,在新山关卡以200新元贿赂陆路交通委员会执法官员。
没准证载送乘客
除此之外,控状指出,被告触犯2010年陆路交通法令,在没有合法准证的情况下载送乘客,提供公共运输服务。被告因触犯法令,为了脱罪而贿赂执法人员。
与此同时,上述的行为已抵触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7(b)项条文,并可在刑事法典第24条文下定罪。
被告今日聘请辩护律师,他在聆听控状后,承认有罪。他在求情时说,本身已70岁,希望法官念在他年纪已大,以及收入不高,能轻判。
被告在2013年12月23日被提控时,否认有罪。案件今日过堂时,被告向法官承认犯错。
法官莫哈末哈依达判处,被告缴付一万令吉罚款和坐牢一天,如果无法缴付罚款,则以坐牢6个月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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