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委员会是在今年初经全马征询意见后,为这两个框架定稿。
这两个指南是以2010年竞争法令为法定框架,从宽处理机制是根据有关法令第41条文,即允许大马竞争委员会对于侵权的企业,可批准一个减少100%罚款的权力。
这个机制也协助那些涉及企业联合(Cartel)活动的企业,向委员会提呈更多证据。这个框架允许他们因提供更多企业联合活动的证据后,进而减少罚款。
罚款指南则是根据竞争法令第17条文及第40(1)条文指定。它赋予竞争委员会更广泛的权力,允许他们对触犯有关法令的企业罚款。
罚款是由竞争委员会决定,只要不超过有关法令第40(4)条文所指定的顶限,即有关企业在侵权的期限中在全球所赚取的盈利的10%。
竞争委员会首席执行员希拉多莱说,公众需了解有关指南并非取代竞争法令或其他相关条例。
这个指南是让企业更明白竞争委员会在诠释有关法令,特别是涉及从宽及惩罚的框架。
有意了解两份指南的人士,可浏览竞争委员会网站www.mycc.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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