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巴斯里南表示,“赛夫在供证时称,肛交案是在非自愿情况下发生,可是控方却在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下提控安华。”
根据刑事法典,触犯刑法第377B条文(自愿肛交)的刑罚为最高20年监禁,或加上鞭刑;377C条文(非自愿肛交)刑罚则为为至少5年监禁、最高20年监禁,或加上鞭刑。
哥巴斯里南质疑,控方若以该控状进行提控,赛夫为何却没有被提控,而赛夫也可能因此必须面对被剔除证人资格的风险。
忽略不在场证明
此外,哥巴斯里南表示,虽然安华提出肛交案的不在场证明,但上诉庭却忽略有关不在场证明,并宣判安华罪名成立。
他说,安华审讯时选择在被告栏中宣读声明,不接受控辩双方盘问,但声明中也解释他被迫放弃不在场证明的原因,是因为证人受到警方骚扰。
该名证人是公寓拥有人哈斯努丁,他拥有两个邻接单位,而安华的不在场证明,则是他当时其实并不在事发单位当中。
他指出,上诉庭的功能是用以检核高庭的裁决,而不是自行找出“新的发现”而推翻案件结果;在该案件中,上诉庭却因此决定不采纳有关安华的不在场证明。
他也说,上诉庭在短时间内仓促裁决安华第二宗肛交案罪成,是不稳当的决定。
安华被控于2008年6月26日下午3时10分至4时30分,在白沙罗高原瑟迪亚卡西99路的迪沙白沙罗公寓11-5-1单位,蓄意与当时23岁的赛夫进行违反自然性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吉隆坡高庭是于2012年1月9日宣判安华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上诉庭则于今年3月7日推翻高庭的裁决,宣判安华肛交案罪名成立,入狱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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