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指出, 控方所传召的证人,也就是2名化验师,都分别检验出从赛夫体内所采集出的精液样本及警方在吉隆坡警察总部D9扣留室派给安华的3样物品,即牙刷、一条“祝君早安”毛巾以及矿泉水瓶上所采集样本的DNA相符,即都来自Y男子。
她今日在安华第二宗肛交案上诉审讯中陈词时说,控方在举证谁是Y男子时,仅以环境证据来佐证,从牙刷、毛巾以及矿泉水瓶上所取得的DNA样本,来自安华本人。
珊吉柯也是已故著名律师卡巴星的女儿,她强调,根据警方扣留室的日记,负责监督安华的值班警员当中,却无人记录看到安华曾使用这些物品。
她说,值班警员每小时都会记录安华的动静,他们都仔细记录安华的动静,就连安华曾靠在扣留室的铁枝上的细节也记录在案,由此可以证明,他们都未曾亲眼目睹安华使用相关物品。
根据记录,安华在被扣当晚(2008年7月16日)睡觉,并于次日早上醒来后靠在扣留室的铁枝,同时曾清洗身体进行晨间祈祷,也曾询问警员当时的时间,尔后,他还阅读信函。
她说, 值班警员的所见所闻,都是案件的直接证据,在法庭传召他们供证的情况下,法庭应该依据直接证据来佐证,而不能单靠从旁推敲安华曾使用相关物品的旁证。
不曾见用相关用品
“在直接证据存在的情况下, 控方不能单凭环境证据来佐证,只有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才可以依靠环境证据来佐证。”
珊吉指出,控方在传召值班警员上庭供证时,其中2名警员都表明不曾目睹安华使用相关用品。
她继指,另一名值班警员在供证时指出,曾目睹安华进入扣留室的厕所,并听到他好像是在刷牙,然而,询及他是否曾亲眼目睹安华刷牙时,他却无法作答。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询问,安华在进入扣留室前,是否有任何物品留在扣留室内,珊吉指出,根据记录,安华被扣时,扣留室是空的。
承审五司之一的联邦法院法官劳勿斯也向她确认,安华是在进入扣留室时拿到相关物品,惟她质疑,安华是否曾使用相关物品。
五司也询问,高庭当时是否曾到安华被扣的扣留所实地考察,珊吉表示没有。
她也批评警方在安华拒绝提供DNA样本后,试图以诡计以及欺骗的方式来索取安华的DNA样本,已违背安华本身的意愿。
她说,以此推断,Y男子可以是任何人,而不一定是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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