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诉庭法官拿督莫哈末希山慕丁为首的三司表示,如果仍然执行第66条文,那么这些性别认同障碍者将会继续活在不确定、痛苦及没有尊严之中,而且有关条文会让这些人感到不安和受伤。
“现有法律惩罚我们社会中的跨性别人士。第66条文直接影响他们在联邦法宪下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因该条文剥夺他们的价值。”
保障人人平等
慕哈末希山慕丁今日在宣读厚达33页的书面判词时说,上诉庭认同本案3名上诉人代表律师的论点,即该条文已对上诉人及所有性别认同障碍患者,带来深远影响,因为他们必须面对的是,在男扮女装时遭到逮捕及提控的“永久风险”。
“我们认同诉方的论点,即他们通过法律途径,寻求重获生活尊严,并希望本身能得到平等的对待。”
“第66条文已违反了保障人民生活及个人自由的联邦宪法第5(1)条款。”
他指出,第66条文是具有歧视性及压迫性的条文,该条文已否决3名上诉人的法律平等保护权益。“联邦宪法第8(1)条款阐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且保障法律平等保护权益。”
莫哈末希山慕丁也批评,芙蓉高庭的裁决是站不住脚且违背证据的,高庭法官是依据个人感受和偏见,做出判决。
“正如我们早前所说的,这个案件是针对性别认同障碍者,但不幸的是,高庭法官却完全不了解医药证据,这个医药证据是无法辩驳的。”
他指出,芙蓉高庭裁决制定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第66条文的目的,是要阻止形成更大伤害,男性也有阴茎及有欲望,在变性后,他们将被困在同性恋关系之中,并认为这也是变性人感染爱滋病的其中一项原因。
“此案完全与同性恋无关,上诉庭认为上述理由是没有基础的,并对上诉人及性别认同障碍患者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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