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说,缺乏国内法,大马法庭无法使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为已婚妇女的居籍造法。
古语有云“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原来在现有的马来西亚法律下,已婚女子不能藉自己的行动取得自选的居籍,她的居籍取决于丈夫的居籍。
国会有权修法令
法官杨惠婵表示,大马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仍采用普通法的规定,即已婚女性居籍取决于丈夫的居籍,即“倚附居籍”(domicile of dependency),但英国和新加坡都已经废除了这项规定,让已婚女性有享独立的居籍。
她认为,在联邦宪法禁止性别歧视的精神下,国会未来可修改法律改革法令,让已婚女性选择自己的居籍。
联邦宪法第8(2)条文禁止性别歧视,法官认为法律改革法令并不是属人法(personal law),所以它受到了联邦宪法禁止性别歧视的约束。
不过,法律改革法令自国会通过以来,从未被任何法庭宣判违宪,因此在大马富商丹斯里邱继炳的离婚案件上,杨惠婵唯有采用法律改革法令。
高庭今日裁决,虽然邱继炳的夫人蔡秀萍放弃马来西亚公民权的申请已获国民登记局的批准,但仍旧无法改变她的“倚附居籍”。
“居籍分三种,即原生居籍、倚附居籍和选择居籍。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拥有一个居籍,既然她(蔡秀萍)已有倚附居籍,法律上,她不被允许有选择居籍。”
法官认为,为了已婚妇女的利益,让一名妻子能选择自己的居籍,负责婚姻及离婚事务的部门是进行立法改革最适当的单位。
居籍的含义与国籍、居留权、公民权、户籍、居住地等均不相同。通俗地理解,居籍就是一个人家所在的地方。从法律定义来说,一个人的居籍未成年时期为与他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通常是跟随父母的居籍而定。该居籍一直延续到成年,直至有所改变为止。
成年人改变自己居籍的方法是身处某国家或地区,并且意图无限期地以该国家或地区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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