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尽管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第二宗SRC公司洗钱案中获判“释放不等同无罪”(DNAA),但纳吉仍需回监狱继续服刑。
纳吉的首席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今日在法庭外向媒体指出,虽然纳吉在SRC公司2700万令吉洗钱案中获判DNAA,但由于正在服另一项刑期,仍须返回监狱。
沙菲宜指出,纳吉是在2019年被控,但案件屡次展延,尽管已有近30天的审讯期被安排。
“最终法官指出,控方曾于今年5月告知他们虽有意继续审讯,但准备尚未完成。原因在于有多达500页的文件尚未掌握,这些文件同时涉及SRC刑事案、民事案及其他相关人士案件,散落在不同地方。”
当法官询问文件何时能齐全时,控方也无法明确说明。
沙菲宜表示,纳吉本应只在最早的SRC案件中被控(涉及4200万令吉),他已因此被判12年监禁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
“这三项控罪是在首宗SRC案件之后才提控。若早些一并处理,结果可能不同,他也无需承受两次审讯。”
目前,纳吉的刑期与罚款已获得特赦局减刑,即刑期由12年减至6年,罚款则从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
沙菲宜补充,洗钱罪控必须与原始罪行相关联,不能独立成立。
在2023年5月6日的案件管理中,纳吉的代表律师沙菲宜曾向承审法官慕尼安迪表示,这宗案件已经拖延太久,因此他要求法庭作出决定,让纳吉获得释放但不等同无罪(DNAA)。
在当日的案件管理中,慕尼安迪允许将案件再延长一个月,要求控方告知法庭有关总检察署是否决定撤回纳吉在此案中的3项控罪。控方需在此期间作出决定并告知法庭。
纳吉于2019年2月3日对3项洗钱罪名不认罪,并否认通过名为“Amprivate Banking”的银行帐户,接受了来自非法活动的2700万令吉收益。
根据指控,纳吉在2014年7月8日,在大马银行集团大厦拉惹朱兰路的分行,犯下上述罪行,并因此违反2001年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法第4(1)(a)条文。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刑罚为监禁5年、罚款500万令吉或两者并施。
此案件最初由地庭审理,但在2019年3月13日,应控方要求,案件移交至高庭审理。
在2020年7月28日,高庭宣判纳吉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罪名成立,并判处12年监禁及2亿1000万令吉罚款。随后,纳吉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但该上诉在2022年8月23日被驳回,并维持原判,纳吉开始在加影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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