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金玲(49岁)在去年10月6日凌晨2时,抵达兀兰关卡时,选择没有东西需要呈报的“青色通道”入境,关卡人员截查时,发现她身上携带180万新元,却没有呈报,因而抵触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
根据上述法令规定,携带超过3万新元(约7万8000令吉),或价值超过3万新元的外国币都必须呈报,否则便是犯法。
另一名被告郑美风(40岁)面对的控状,指她唆使杨金玲触犯上述罪行。
没限制货币数额
据知,当时,杨金玲是替郑美风携带巨款进入新加坡,准备到赌场搏杀。她们没有聘请律师,求情时表示知错,请求轻判。
主控官郭抒恩副检察司说,当局并没有限制任何人出境或入境时携带的货币数额,不过,携带超过3万新元则必须事先呈报。
主控官在答复媒体提问时说,被提控的类似案件中,这并非涉及最大笔款项的一起。
按照案例,巨款必须归还原主。当局已把上述款项交还被告。(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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