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指出,银行职员并非共犯,他们是在再纳阿比丁逼迫之下犯下了该罪行,因此上诉庭维持高庭的罪成裁决,并宣判被告在首项控罪被判入狱5年;在第2项罪行从原有的10年监禁改为15年监禁,两项刑罚同时执行。
阿扎哈表示,被告是银行经理,身居要职,人们因为相信银行才把钱存放在银行,倘若法庭没重判被告,公众即会对银行系统失去信心,危及整个国家的金融与银行体制。
被告所面对两项控罪,即首控状指他在2003年1月至2003年12月之间,于马六甲亚罗牙也马日丹那,盗取其客户存放土著联昌乡银行多达26万4346令吉的定期存款。第二项控诉中,则指被告在2004年1月至2004年12月,盗取该银行客户多达1762万3274令吉的定期存款。
爱极乐地庭判决再纳阿比丁有罪,并分别下判为第1项罪行坐牢5年,第2项罪行入狱15年。被告上诉至高庭,马六甲高等法庭较后驳回被告的上诉,惟将第2项控罪的刑罚从15年减至10年监禁。再纳阿比丁的辩护律师为苏海米马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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