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巫青涉及在上月29日晚上在南北大道第164公里高渊路段(即靠近爪夷收费站),发生四轮驱动车与旅行巴士相撞,导致17人受轻重伤案件,周二上午分别在无驾照驾驶、疏忽驾驶、报假案及允许他人无牌驾驶本身轿车的罪状下,在爪夷推事庭面对提控,3人认罪后被判罚款。
3名被控的巫青,分别为25岁的莫哈莫阿占、37岁的阿都加法及39岁的赛夫里占,皆来自雪州。他们在周二上午在爪夷推事庭面对控状时俯首认罪,推事西蒂沙娃宣判罚款后,3名被告缴付罚款了事。
在此案件中,被告莫哈莫阿占被控2项罪名,第一项指他在上月29日晚上发生在南北大道第164公里高渊路段,因疏忽驾驶导致发生意外事件,因而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3(1)条文,在此条文下刑罚为,罚款不少过4000令吉及不超过1万令吉,同时,可面对监禁不超过12个月。第2项指他在相同时期,没有驾照驾驶轿车,而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26(1)条文,在此条文下,最低罚款300令吉,最高则2000令吉。
友人无牌驾驶
被告在聆听推事讲述法令及刑罚后点头认罪,而推事宣判第一项罪名罚款4000令吉(或坐牢3个月代替),第二项罪名则罚款300令吉(或坐牢3天代替)。
被告阿都加法被控在车祸中,为协助充当司机的莫哈莫阿占逃脱无牌驾驶发生车祸的罪行,而向警方虚报本身为肇祸司机,因此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08(1)条文(报假案),在此条文下,最低罚款5000令吉,最高则2万令吉。被告聆听控状后认罪,推事判罚款5000令吉或坐牢5个月代替。
第3名被告赛夫里占则是有关案件四轮驱动车车主,他被控允许他人无牌驾驶其轿车,而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26(1)条文,在此条文下,最低罚款300令吉,而最高则2000令吉。他聆听控状后也承认有罪,推事判罚款300令吉或坐牢3天代替。此案主控官为西蒂诺沙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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